易經天水訟卦(乾上坎下)_執象易注_卦爻辭全解

訟:有孚窒惕,中吉,終兇。利見大人。不利涉大川。
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兇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於淵也。
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。其邑人三百戶,無眚。

《象》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無成。

《象》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九四:不克訟,復既命渝。安貞吉。

《象》曰: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

九五:訟,元吉。

《象》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易經天水訟卦(乾上坎下)_執象易注_卦爻辭全解


天水訟卦註釋

訟(y)
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兇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易經天水訟卦(乾上坎下)_執象易注_卦爻辭全解1【釋名】:訟,左言右公,坎類言,乾象公,訟(t)象應訟字。西方主言,先天坎舍,後天兌次,轉兌注坎,坎亦為言。坎之言,半兌半巽,兩口相背,故象譴責、獄訟、爭論、分歧、批評。坤為吝嗇,是陰德常乏而為其私也。乾之對坤,是正直無私而成其公也。《春秋·元命苞》曰:“公之為言,公正無私也。”《韓非子·五蠹》曰:“背厶謂之公,或說,分其厶以與人為公。”《說文》曰:“訟,爭也。…以手曰爭,以言曰訟。”《詩經·召南·行露》雲:“誰謂女無家,何以速我訟?”毛注:“訟,爭也,言之於公也。” 《論語》曰:“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。”注:“訟,猶責也。”《淮南子·兵略》曰:“夫有形埒者,天下訟見之。”按:“訟,公開也。”是故,訟有官司、聽訟、折獄、紛爭、責備、公開、背離、不親之義。

【觀象】:《六書故》釋訟曰:“爭曲直於官有司也。”乾為是,坎為非,坎為曲,乾為直,巽為簿,乾為公,離為明堂,是非曲直,對簿公堂,聽訟之象也。《春秋·元命包》曰:“樹棘槐,聽訟於其下。棘赤心有刺,言治人者原其心,不失赤,實事所以刺人,其情令各歸實。槐之言歸也,情見歸實也。”巽類樹木,坎耳主聽,又象叢棘,樹棘槐者[巽木坎鬼,象槐字],聽訟之所也。《尚書大傳》曰:“聽而不寬,是亂也;寬而不察,是慢也。”乾象大人,水性寬,火性嚴,折獄斷案,寬嚴相濟,聽訟之道也。離主明,乾象鏡,巽曰高,又類懸[本作縣,斷首倒掛,巽之象也],坎為淵,巽為魚,明鏡高懸,察盡淵魚,聽訟之術也。乾為公,離為正[三畫皆當位],坎為平,公正公平,聽訟之則也。

初五互渙(B),人性乖張,物情不情,事理悖逆,風波乍起,當訟之時也。二五同人(a),同聲相應,同氣相求,類族辨物,辨物居方,訟因同人而絕者是也。初四未濟(?),進有濡尾之吝,是以「不利涉大川」也。《詩經·大雅·瞻卬》雲:“婦有長舌,維厲之階。亂匪降自天,生自婦人。”是故,訟之所由起也,惟小人與女子耳。四上互姤(n),訟因女壯而生者是也。二五家人(O),象曰「言有物而行有恆」,訟之「有孚」者也。《大學曰》:“一家讓,一國興讓。”訟因家正而息者是也。

訟(y)反則需(t),訟之道,終其所爭也。需之道,利涉大川,全其所求也。卦之道不同,而易用亦有別也。

訟(y)對明夷(Y),訟終則兇,明因是夷,艱因是生,不可不戒也。

【玩辭】:誠而有信,壅塞恐懼,中吉終兇,宜用大人之德,不宜濟渡險難。九二居中,取信二陰,訟非妄興,唯誠而發,故曰「有孚」。《尚書大傳》曰:“古之聽獄者,言不越辭,辭不越情,情不越義。”訟之「有孚」者也。孚,誠信,取象坎中實。一陽履兩陽,以身犯險,應不接引,心生憂懼,爭訟未明,吉凶無可知也,故曰「窒惕」。窒,壅塞,取象二五不應,而水不上行也。惕,恐懼,取象坎之加憂。九二剛健而不陷,中通而不窮,故斷「中吉」。禮之用,和為貴,訟不可成,以訟終事則有失,故戒曰「終兇」。猶孔子曰:“聽訟吾猶人也,必也使無訟乎!”九五中正剛明,寬而不慢,嚴而不亂,大人之德而聽訟之道也,唯大人能決其訟,故曰「利見大人」。九二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二五不應,物情不親,心志不同,欲濟渡險難,則必有其失,故曰「不利涉大川」。《詩經·小雅·十月之交》雲:“日月告兇,不用其行。四國無政,不用其良。”是故,物情不親之時,君子戒無妄之往,以絕其訟而也。

【疏傳】:《序卦》曰:「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」物稚蒙養,民用日豐,溫飽思淫慾,物盛起紛爭,人事之常也。《周禮·地官》注:“爭罪曰獄,爭財曰訟。”觀訟(y)之體,巽闔巽,是民豐物盛之象也;離闢巽,是二人爭財之象也。《雜卦》曰:「訟不親也。」乾上出,坎潤下,天西行,水東流,天與違行,人情乖張,物情不親,事理悖逆,是獄訟之象也。

【卦變】:二之三,遯(G)變訟(y)。九二成卦之主,剛來得中,有孚窒惕。九五主卦之主,居中履正,利見大人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兇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於淵也。

【疏傳】:乾德剛健,坎德險陷,貞坎悔乾,故曰「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」,據卦德釋卦名者也。若健而不險,不生訟矣。程頤曰:“險而不健,不能訟也。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”《彖傳》引卦德時,通常有兩種文法。一是用“而”連接,兩德並重,如《蒙》曰「險而健」。二是用“以”連接,偏重前者,如《豫》曰「順以動」。

九二陽剛中實,陷而生窒,窒而生惕,健而不陷,窒而不窮,故曰「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」。

上九以訟終事,不足取敬,是非既明,當止則止,故曰「終兇,訟不可成也」。成者,窮盡其事也。訟者,明辯是非也。

九五居中履正,中正以聽訟,剛明以折獄,罰其有罪,赦其無辜,不挾私曲,故曰「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」。

二五不應,物情不親,心志不同,難濟險阻,故曰「不利涉大川,入於淵也」。九二坎體,一陽入坤中,坤象大川,是「入於淵」之象也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【疏傳】:君子法《訟》之象,作事謀始,以絕訟端。作事,取象乾之施用。謀,取象坎之智,亦取象巽之營謀。始,取象乾知大始,亦取象天一生水。《訟》曰「作事謀始」,原其始也。《歸妹》曰「永終知敝」,要其終也。《易》之戒,敬始、慎獨、善終者也。

天水訟卦爻辭註釋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【玩辭】:不長久於獄訟之事,只生一點爭執,終得吉祥。初六陰柔居下,處事之始,唯不成其訟,止於微咎,方得其吉,故曰「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」。初六承同人(a),自悖而同,由訟而親,故曰「不永所事」。坎為責言,初六柔弱處下,事之小者,故曰「小有言」。初四相應,陽唱陰和,易於明辯,不終成其訟,故斷「終吉」。

【觀象】:永,長也,取象坎之水。《說文》曰:“永,水長也。象水經理之長。”《詩經·周南·漢廣》雲:“江之永矣,不可方思。”毛傳:“永,長。”事,取象乾之施用。有言,分歧,猶曰「窒惕」也,取象坎之爭執。坎之兌,水歸海,止行流,江之不永者也。水澤節(N),不出戶庭,而知通塞,不永所事,而止獄訟,原始要終,見微知著,易之用也。《禮記·中庸》曰:“君子素其位而行,不願乎其外。”訟(y)之履(p),爻曰「素履,往無咎」,是以當訟之時,君子「不永所事」也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【疏傳】:初六陰柔,而居訟之始者,其德不可長久應訟也。執其獄訟則獲其咎,終其所事則小有言,辯其明理則終得吉。坎象耳則聰,離主目則明,既聰且明,又得九四剛明之應,故曰「其辯明也」。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無眚。

【玩辭】:不勝訟,逃回三百戶的小采邑,沒有過失。二訟於五,五值乾體,居中履正,權高位重,勢不可敵,故曰「不克訟」。一人貪戾,一國作亂,一家好訟,百家受害,唯卑以處下,安守其分,於身於家於國,皆無過失,故曰「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無眚」。 九二變陰,互象見遯( G),故曰「歸而 逋」。彖曰「中吉」,爻曰「無眚」,皆據九二而系,其辭不同者何也?蓋彖者總言一卦之時,爻者分別一爻之位者也。

【觀象】:克,勝也,不克取象坎之敗北。《玉篇》曰:“克,勝也。”歸,回家,取象萬物歸坎。逋,逃跑,取象坎之伏。 《 說文 》曰:“逋,亡也。”邑,采邑,取象坤之位。《說文》曰:“邑,國也。”三,取象坎之生數。百,取象乾之圓。眚,過錯,取象坎之失。《廣韻》曰:“眚,過也。” 坎為歸,坤為邑,坎之坤,水入地,歸 逋其邑也。水地比(i),比之自內,不自失也,歸逋其邑,亦無眚也。訟(y)之否(]),歸而自守,唯求無災眚,儉德闢難,不可榮以祿,「包羞」之吝因此可免也。以周公之賢德,尚且懼管蔡之訟,如履薄冰,如臨深淵,懷厲 逋竄,隱遯東國,離避惡吻,命詩《鴟鴞》,維音嘵嘵,聖人之戒訟者深矣。是故聖人居敬而不用訟,儉德而遠包羞也。
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【疏傳】:勢不能敵,訟不能勝,歸而逋竄,以遠其禍也。自下訟上,以弱訴強,禍患之至也,如拾掇而取矣。《說文》:“竄,匿也,逃也。”《說文》:“掇,拾取也。”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無成。

【玩辭】:享受祖宗餘蔭,危險之佔,終得吉祥。或隨君事上,不居其功。六三陰柔,才疏德淺,失位乘剛,時運不濟,唯安分守己,不與人競,有功弗居,素位而行,故曰「食舊德」。事體危厲,能知戒懼,正固自守,其佔如此,終獲其吉,故曰「貞厲,終吉」。三上相應,不成其訟,而事其上,不居其功,而遠其咎,故曰「或從王事,無成」。

【觀象】:食,取象坎之實。舊,取象乾之先。坎為酒食,乾為先人,巽為樹蔭,是「食舊德」象也。《易緯·乾鑿度》曰:“乾者,天也,川也,先也。”鄭玄注:“人,乾也。”乾為王,六三承乾,是「或從王事」象也。六三辟姤(n)去壯,是「無成」象也。坎之巽,雲從風動,雲象地氣以應臣,風象天命以應君,是「或從王事」也;水風井(K),井養而不窮,是「食舊德」也。訟(y)之姤(n),訟因女壯而生者,是以用從王事而無成也。
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【疏傳】:安分守己,從王事而無成,訟其終矣,故曰「從上吉也」。上,專上九而言,亦指乾之體。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

【玩辭】:不能成訟,歸就天命,變得安靜守常,吉祥。初六柔弱,不永所事,其理明辨,九四失位,初四相應,訟不終成,是「不克訟」也。既訟不克,則止於訟,復就天命,是「復即命」也。平心靜氣,化爭為安,不克其訟,退守其常,是「渝安貞」也。終其訟,渝而安,吉之道也。二四皆曰「不克訟」,象不同,而意亦不同。九二承姤(n)用壯,訟已見興,而不能勝訟也;九四闢渙(B)彌鬩,訟之未起,而不能成訟也。

【觀象】:克,能也。不克,取象初四之應。復,返回,取象巽之入。《廣韻》曰:“復,返也。” 《詩經·小雅·我行其野》雲:“爾不我畜,言歸思復。”即,就也,取象艮之身。《說文》:“即,就食也。” 《詩經·衛風·氓》雲:“匪來貿絲,來即我謀。”命,天命,即正道,取象巽之號令。《詩經·周頌·維天之命》雲:“維天之命,於穆不已。”《箋》曰:“命,猶道也。”渝,變也。《爾雅·釋言》曰:“渝,變也。”《詩經·鄭風·羔裘》雲:“彼其之子,捨命不渝。”安,靜也。貞,常也。乾之巽,天風姤(n),勿用取女,不可與長,是「不克訟」也。「包無魚,起兇」,「渝安貞,吉」,反對見義者也。訟(y)之渙(B),渙其群,則訟不生,是「不克訟」也。

象曰:復即命,渝安貞,不失也。

【疏傳】:九四出於坎,止其訟,不失道也。

九五:訟,元吉。

【玩辭】:治訟之主,持身中正,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,無私無畏,所以大吉也。彖曰「利見大人」,即據九五而系也。

【觀象】:乘離據坎,臨觀則明,兼聽則通,道無不包,德無不被,所以「元吉」也。九五辟渙(B),平風靜浪,德齊乖爭,不失時治,不悖中道,是為聽訟之主也。乾之離,天火同人(a),君子之光,利見大人,所以治訟者也。訟(y)之未濟(?),濡尾之吝,「不利涉大川」者也。類族辨物,居止有方,君子所以遠訟者也。

象曰:訟,元吉,以中正也。

【疏傳】:九五中正治訟,中則無過不及,正則無私曲,故曰「以中正也」。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【玩辭】:可能因為勝訟而得錫命受服,終朝之間多次剝奪。上六為宗廟,古代錫服之事皆於宗廟進行。上九陽剛居乾健之體,六三陰柔居巽順體,上之訟三,終而能勝,因之受服,故曰「或錫之鞶帶」。失位乘剛,處訟之終,彖所謂「終兇」者是也,不能安久,錫而復奪,故曰「終朝三褫之」。

【觀象】:錫,通賜,賞賚也,取象乾之金玉。《爾雅·釋詁》:“錫,賜也。”《詩經·商頌·烈祖》雲:“申錫無疆,及爾斯所。”鞶,大帶,取象乾之大而巽之帶。《說文》:“鞶,大帶也。”終朝,早晨,一說整天,取象巽值辰巳。《詩經·小雅·采綠》雲:“終朝采綠,不盈一匊。” 毛傳:“自旦及食時為終朝。”三,取象坎之生數。褫,奪也。坎為穿,乾為衣,兌為脫,先受服而後褫奪,。上九乘剛,目無大人,恣意訟心。又據渙(B)處訟,乘木虛舟,欲涉大川,終極訟事。不見大人,用涉大川,違訟之時極矣也。乾之兌,天澤履(p),履虎尾,其危顯而見也。訟(y)之困(J),困於葛藟,官訟纏身,其厲無需言也。子曰:“暴虎馮河,死而無悔者,吾不與也。”此《訟》上九之注也。
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【疏傳】:依靠勝訟獲得賞賜,不足以讓人敬服。先受服而後褫之,因訟有榮,亦因訟見禍,不善其終,是以君子不用也。

【結論】:《訟》卦主題是止其訟,解其紛,而訟不可成。初爻不永所事而不言訟者,是戒其作事謀始也。上爻終成訟事而不言訟者,是惡其不能善終也。初六陰柔自處,九四訟之不長,而復即命。九二剛中,訟事之主,敗於九五,歸逋避難,終脫其禍。九五中正,治訟之主,得訟道而獲元吉。上九窮極,訟於六三,因勝訟而受服,終朝三褫之,後見其兇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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