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經雷山小過卦(震上艮下)執象易注_卦爻辭全解

小過:亨。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
《彖》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、不宜上宜下、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
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
初六:飛鳥以兇。

《象》曰:飛鳥以兇,不可如何也。
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。無咎。

《象》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兇。

《象》曰:從或戕之,兇如何也?

九四:無咎。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
《象》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。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。公弋取彼在穴。

《象》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

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兇,是謂災眚。

《象》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
易經雷山小過卦(震上艮下)執象易注_卦爻辭全解

雷山小過卦註釋

小過(<)

小過:亨利貞,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
易經雷山小過卦(震上艮下)執象易注_卦爻辭全解1【題解】:兌主口,巽反之,咼也。《說文》雲:“咼,口戾不正也。”震行之,艮止之,辵也。《說文》雲:“辵,乍行乍止也。”震乘艮,互兌巽,過之字也。震主行,艮主門,兌主口,行經門口,過之意也。《廣韻》雲:“過,經也。”小過是大坎之象,坎主過錯,亦過之意也。《說文》雲:“過,罪愆也。”艮,先天居西北,後天居東北,少子越過坤母,司長子之位,小俯以就大,是名小過。馬王堆帛書《易》謂“少過”,過越者少男也。《禮記·檀弓》雲:“過之者,俯而就之。”《詩經·氓》雲:“燕燕於飛,下上其音。”小過之辭也。艮主身,震主動,巽象左翼,兌象右翼,飛鳥振翅餘音,小過之象也。柔得中而剛失位,可小事,不可大事,小過之體也。不宜上,宜下,上逆下順,小過之用也。小過者,責備也,過失也,過越也,過正也,過時也,過物也,過人也。

【註釋】:遺,饒餘,巽也。《集韻》雲:“餘也。”音,心聲,震也。聲發於心,成文謂之音。宮商角徵羽,五聲也。絲竹金石匏土革木,八音也。遺之音,音不盡也。《禮記·樂記》雲:“有遺音者矣。”鄭注:“有不盡之音。”宜,應該,艮也。《說文》雲:“宜,所安也。”

【玩辭】:亨通,利正固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振翅之音不盡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小者,陰之謂也。過者,數之勝也。小過者,陰氣勝於陽也。鳥,蟲之有羽者,陽也。音,聲之成文者,陰也。飛鳥遺之音,循音辨形,陰勝陽,而文掩質也。矯枉而過正,過正而就中,所以“亨利貞”而“大吉”也。陰居中,小事猶可施;剛失位不中,大事不可為,陰小陽大故也。五乘陽,逆也,欲上或處上者皆不宜也。二承陽,順也,欲下或處下皆宜也。擬諸人事,過奢過慢則兇,不宜上也。過恭過儉則吉,宜下也。中孚或應“翰音登於天”之兇,小過繼之,是“不宜上,宜下”之旨也。亨利貞,得時之中,居位之正,然後致亨也。飛鳥遺之音,其跡猶可循,其聲猶可聞,其過非遠,未變常也。鳥之飛天也,上則無依,下則錯足。鳥之集木也,處上則危,居下則安。

【觀象】:初四互漸(U),女子適人,男子必親迎於戶,有待而行,循禮而進,明陰不可過陽也。《詩經·大明》雲:“大邦有子,俔天之妹,女定闕祥,親迎於渭。”用漸道也。二五互大過(,),四陽主內,是棟樑之象;四陰居外,是飛鳥之象。君子治家國,則比棟樑,不可撓乎下也。修身心,則為羽儀,不可揚於上也。三上互歸妹(I),帝乙歸妹,尚禮而不貴飾,娣過君袂,行過乎恭,用過乎儉,未失於禮也。《詩經·民勞》雲:“柔遠能邇,以定我王。”是歸妹之功也。初五互鹹(.),能止則感之也專,能說則應之也至,男先女後,陽唱陰和,其於婚姻之禮,斯不為過也。二上互恆(/),恆之利貞,不易之恆也;恆之利往,不已之恆也。過其不正以歸正,過其不中以就中,是利貞之恆也。行之過恭,用之過儉,是利往之恆也。對體曰中孚(M),信及豚魚,化左衽也;利涉大川,伐不服也。化之者,陽之功也;伐之者,陰之用也。所謂先禮後刑,先禮後兵,謂陰不可過陽也。先迷後得主,坤陰之用也。

【序卦】:“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”動必有所感,感亦必應其動,處非常之時,行非常之事,是謂“過以利貞”,此小過(<)所以次中孚(M)也。

【雜卦】:“小過,過也。”時有不中,過以就中。位有不正,過以歸正。事有不宜,過以制宜。是故過者,以有過求無過者也。

【卦變】:四之五,觀(;)變晉(T);三之上,晉(T)變小過(<)。兩陰過兩陽,小過之所由也。

彖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
【疏證】:四陰主外,兩陽主內,陰氣勝陽,謂之小過。矯世勵俗之事固有待過而後能亨者,過之所以亨也。曰「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」,據卦體釋卦名及“亨”者也。時有不中,過以就中;位有不正,過以歸正。曰「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」,釋“利貞”者也。二五陰柔得中而失剛德,三四有剛德失其中,小人在朝,君子在野,德不配位,不堪大任。曰「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」,據卦體釋卦辭者也。陰在陽中,陰逆行。陰在陰中,陰順行。陰生於上而降於下,是故陰勝陽之時,上逆而下順也。觀飛鳥之象,翔於天則足無所措,上逆也。集於木則身有可安,下順也。擬諸人事,君子過行其事以矯世勵俗,必下附人情,是“宜下”而“不宜上”也。曰「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」,格物窮理釋卦辭者也。“有飛鳥之象焉”疑為衍文,行文不類《彖》體。

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
【疏證】:山上有雷,蔽於峰谷,聲不及常。君子法之,行動要比平常恭敬,喪厄要比平常悲哀,物擴要比平常節省。曰“行”曰“喪”曰“用”,可小事,法雷之動也。曰“恭”曰“哀”曰“儉”,不可大事,取山之止也。行過乎恭,止其慢也。喪過乎哀,止其嗔也。用過乎儉,止其貪也。行,用事,震也。恭,禮敬,巽也。喪,死喪,艮也。哀,悲傷,巽也。用,施行,震也。儉,節約,巽也。巽象陰體,故《小過》之用,可小事,不可大事也。

雷山小過卦爻辭註釋

初六:飛鳥以兇。

象曰:飛鳥以兇,不可如何也。

【註釋】:飛,陽之行,震也。鳥,陽之禽,巽也。《淮南子·天文訓》雲:“毛羽者,飛行之類也,故屬於陽;介鱗者,蟄伏之類也,故屬於陰。”飛鳥,陽之禽而用陽之行,不宜上而志愈行,失小過也。以,致使,震也。不可,艮也。如何,奈何,震也。不可如何,無可奈何之謂。

【玩辭】:鳥類高飛,救止莫及,兇。初六艮體,於時未過,於位處下,如鳥之正當棲宿者,何以致兇災?曰:初應九四,不宜上而志愈行,猶鳥不能退飛,如人不能恭行,所以致兇也。飛鳥以兇,所過者疾且遠也。不可如何,無所著其力也。《太上感應篇》雲:“禍福無門,惟人自召。”初六之謂也。李光地曰:“《大過》象棟者兩爻,《小過》象飛鳥者亦兩爻。然《大過》宜隆不宜橈,則四居上吉,三居下兇,宜矣。《小過》之鳥,宜下不宜上,初居下應吉而反兇者,何也?蓋屋之中棟,惟一而已,四之象獨當之,鳥之翼則有兩,初與上之象皆當之也。”

【觀象】:艮為止,離為網罟,飛鳥之兇,罹網罟也。縲紲困身,常於九錫之後,榮者辱之所倚,賞者罰之所伏,君子通於利害,舍車而徒,則刑獄無所加矣。小過(<)之豐(Z),言夫日食者也。月行黃道,盛而當中,或致陽光蔀蔽,仰望則如鳥之博也。日中見鬥,月食日,陰先陽,臣過君,兇勿問矣。《詩經·十月之交》雲:“日月告兇,不用其行。四國無政,不用其良。”幽厲之過,飛鳥之兇也。
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,無咎。

象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
【註釋】:過,出其右也。祖,先祖,艮也。《說文》雲:“始廟也。”《方言》雲:“梁益之間謂鼻為初,或謂之祖。祖,居也。”艮為始、為廟、為鼻、為居,故為祖也。過其祖,二世之孫序穆,喪事尊右,位之過也。按周之制,天子七廟,始祖居中,左昭右穆。一世為昭,二世為穆;三世為昭,四世為穆;五世為昭,六世為穆。遇,匹合。《戰國策·秦策》雲:“王何不與寡人遇。”高誘注:“合也。”《詩經·大明》雲:“天作之合。”毛傳:“合,配也。”妣,已亡祖母。《說文》雲:“歿母也。”《詩經·斯干》雲:“似續妣祖。”鄭箋:“妣,先妣姜嫄也。祖,先祖也。”遇其妣,孫婦祔於祖姑,禮之洽也。不及,時未至也。《禮記·曲禮》雲:“諸侯未及期相見曰遇。”鄭注:“未及期,在期日之前也。”按春秋禮法,備禮則曰會,禮不備則曰遇。君,震象,雷者諸侯之應也。不及其君,時之過也。遇,會見。《周禮·春官·大宗伯》雲:“春見曰朝,夏見曰宗,秋見曰覲,冬見曰遇,時見曰會,殷見曰同。”臣,臣子,艮也。《白虎通》雲:“臣者,纏也,勵志自堅固也。”遇其臣,天子時見臣民,義之合也。

【玩辭】:過越先祖,得遇先妣。未朝天子,時見臣民,無咎。六二中正,柔順承剛,是能安順於下,而不失聖人之戒者。雖有過不及,然能歸於無咎者,以其居正守常,不愆中道故也。二不應五,離陽遠尊,過祖不及君者也;二五合德,兩陰相得,遇妣遇臣者也。曰“祖”曰“妣”者,陰陽大小之分也。過其祖,不可大事也;遇其妣,可小事也。曰“君”曰“臣”者,尊卑上下之等也。不及其君,不宜上也;遇其臣,宜下也。

【觀象】:艮為止,巽為禮,過其祖,遇其妣,安於禮也。《詩經·載芟》雲:“烝畀祖妣,以洽百禮。”是之謂也。艮乾同宮,巽坤共舍,艮之巽,有乾坤之象存焉。辭不謂父母而稱祖妣,是不特親情而猶尊禮義。《禮記·中庸》雲:“宗廟之禮,所以序昭穆也。”過其祖,遇其妣,宗廟之常制也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,朝堂之常禮也。小過(<)之恆(/),得所宜也。
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兇。

象曰:從或戕之,兇如何也。

【註釋】:弗,不可,艮也。過,過越,震也。防,預防,艮也。從,遠親,艮也。《爾雅·釋親》雲:“父之世父、叔父為從祖祖父。父之世母,叔母為從祖祖母。”《釋名》雲:“從祖父母,言從己親祖別而下也,亦言隨從己祖以為名也。”三代之上始謂祖,曰“祖”曰“從”,悉指應爻。或,可能,艮也。戕,傷害,兌也。如何,不可言表之謂也。

【玩辭】:不可過越,慎密防範,可能受到遠親傷害,兇。陰可過,陽不可過,可小事,不可大事,是《小過》之要旨,是故三四皆曰“弗過”。九三重剛不中,遇上六接引,然九四滯於其間,是志欲往而身見戕者,必其慎防己過。遠小人,親有德,或可免其兇矣。《詩經·民勞》雲:“無縱詭隨,以謹罔極。式遏寇虐,無俾作慝。敬慎威儀,以近有德。”是防閒奸宄用《小過》者也。弗過,親六二也。防之,防己過也。戕之,害其防也。諸葛亮《出師表》雲:“親賢臣,遠小人,此先漢所以興隆也;親小人,遠賢臣,此後漢所以傾頹也。”舍應取比,九三之用《小過》也。

【觀象】:五陰剝陽,小人道長,君子道憂,時之已過,神聖亦不能留也。《詩經·正月》雲:“赫赫宗周,褒姒滅之。”妖姬之明鑑猶照,亂君之覆車未遠,弗過防之,可不慎乎?《管子·立政》雲:“寧過於君子,而毋失於小人。過於君子,其為怨淺;失於小人,其為禍深。”君子弗過慎防以遠害也。重門擊柝,以待暴客,預防之道也。以為小過而不防,從或戕之矣。《尚書·五子之歌》雲:“一人三失,豈在明,不見是圖。夫君子能勤小物,故無大患。”小過(<)之豫(f),蓋宜圖之早矣。

九四:無咎。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
象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。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
【註釋】:弗,不可,艮也。過,超越,震也。遇,配合。二居正能安其分,用艮也;四應初能順其處,用震也。往,前行,震也。厲,危險,坎也。戒,防備,艮也。勿用,不可,艮也。永,長期,坎也。貞,固守,艮也。

【玩辭】:無咎。不可過越,安順其所遇,前往有險,必須防範,不要固守其常。九四以其陽剛之才,比五則迫於君,往之有險也;以其失正之位,應初則滯於三,行之必戒也。君子謙恭以接人,審慎以應物,隨遇安順,不拘泥於世俗,若能如此則可無咎。弗過遇之,應初宜下也。往厲必戒,有備而行也。勿用永貞,隨時順處也。

【觀象】:震主木氣,坤值未申之境,處木氣墓絕之方,是以往厲必戒也。君子以省愆寡過為本,建侯行師皆餘事也。《詩經·泮水》雲:“既作泮宮,淮夷攸服。”蓋言豫也。小過(<)之謙(d),謙謙君子,卑以自牧,天保之,地佑之,人敬之,神福之,天地人神皆不以為過,何咎不可闢也。
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
象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

【註釋】:密雲,陰之氣,兌也。不雨,陰陽不能和也。密雲不雨,陰氣勝陽也。《大戴禮記·曾子天圓》雲:“陽氣勝則散為雨露,陰氣勝則凝為霜雪。”自,使用,震也。《尚書·皋陶謨》雲:“天秩有禮,自我五禮,有庸哉。”《傳》雲:“自,用也。”我,彼之對,指六五。西郊,少陰之方,兌也。自我西郊,是用我助祭之義。周制,立秋之日,天子帥王公出西郊祭祀白帝。《禮記·射義》雲:“天子將祭,必先習射於澤。澤者,所以擇士也。已射於澤,而後射於射宮。射中者得與於祭;不中者不得與於祭。”公,王公,震也。弋,繳射,謂以繩系矢而射也。《韻會》雲:“弋,繳射飛鳥也。”震為射,巽為繩,弋之象也。取,獲取,兌之收也。彼,我之對,指六二。《說文》雲:“往有所加也。”取彼,往而取之,君子將有行也。穴,鳥巢,艮也。穴者,處陰居下而虛中者,六二位也。

【玩辭】:濃雲密佈,不能行雨。君王出西郊祀天射牲,用我助祭。王公繳射,獵取穴中之鳥。六五陰柔位尊,居高已上,乘剛失應,不可以為大作,乃弋取六二以為助也。雲者,陰之氣也;密雲,老陰之氣也;西郊,陰之位也。陰氣出於陰位,兩陰相得,焉可雨也。密雲不雨,居上無應,澤不及下,君臣不能際會也。自我西郊,行得匹合,往而見功,臣遇君也。取彼在穴,欲用其事,以求相與,君得臣也。

【觀象】:天子王公,於出西郊,習射澤宮,簡德擇士,震(4)之兌(2),是“自我西郊”之象也。棲息不飛,鳥之所伏,弋人知之,取彼在穴。隱居不出,賢之所藏,王者知之,明揚側陋。是故弋者,取物而射高,王者之器也;穴者,隱伏而居下,賢人之所也。以王者之器有感於賢人之所,人物相應,君臣相和,是“公弋取彼在穴”之謂也。《詩經·長髮》雲:“允也天子,降予卿士。實維阿衡,實左右商王。”言夫小過(<)用鹹(.)之事也。《孟子·公孫丑》雲:“湯之於伊尹,學焉而後臣之,故不勞而王。桓公之於管仲,學焉而後臣之,故不勞而霸。”商湯、齊桓可謂深得弋取之道者也。

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兇,是謂災眚。

象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
【註釋】:弗遇,不能有遇也。過之,陰已極也。飛,震也。鳥,巽也。離,羅網,離也。謂,稱呼,艮也。災眚,天災人禍。《儀禮·子夏傳》雲:“傷害日災,妖祥日眚。”亢,過高,取上六位。

【玩辭】:不能相遇,已經過越,飛鳥落入羅網,兇,所謂天災人禍。上六陰柔,處過之極,居震之上,其飛已高,過而不知止,亦不能止,以至於極亢,必遭羅網,所以兇也。上六應三,五滯其行,猶鳥飛而無所措其足,不能返下,是“弗遇過之”象也。過而不知止,則眚召矣,過而不能止,則災致也。

【觀象】:巽類蛾,震主飛,離象火,飛蛾撲火,豈焚身之可吝?震(4)之離(3),是“飛鳥離之”象也。鳥離矰繳,傷害之災也。鳥焚其巢,妖祥之眚也。漢成帝河平元年,泰山有鳥焚巢並殺子,時趙飛燕專寵後宮,殺帝之子並其母,帝崩後坐誅。小過(<)之旅(X),應趙氏姊妹之災眚也。

【總論】:小過為卦,飛鳥遺音觀其象,過遇不及系其辭,“不宜上,宜下”立其體,“可小事,不可大事”行其用。處非常之時,行非常之事,成非常之功,謂之“過”。力有未逮,時有未至,志有未竟,謂之“不及”。安其本分,順其常理,守其既成,謂之“遇”。初六「飛鳥以兇」,位卑志高,不宜上也;六二「過其祖,遇其妣」,因位制宜也;「不及其君,遇其臣」,因時制宜也。九三「弗過防之」,舍應取比,不宜上也;九四「弗過遇之」,舍比取應,宜下也。六五「公弋取彼在穴」,身雖高位,志在下也;上六「弗遇過之」,居亢處極,不能下也。此六爻之用事,以全小過之體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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